近日
厦门市政府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制度衔接,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下称“2021年底前”)已纳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及其实施细则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包括:
(一)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已参保人员”);
(二)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未参保人员”),包括:
1.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超龄未参保人员”);
2.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即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到龄未参保人员”);
3.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称“未到龄人员”)。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
(一)被征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增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招干、安置、分配工作的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等人员外,“未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即2023年内,下同)仍按照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的月缴费基数的60%,一次性缴费15年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用账户。
(三)未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依申请发放,补贴标准为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待遇享受
(一)“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按本项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
(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超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即养老保险待遇与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差额);退休后,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规定(以下称“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三)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到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在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情况下,对退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未参保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后延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
(四)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到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五)“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由基金按规定发放遗属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遗属补差待遇。
(六)“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待遇时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养老金有关规定;不重复享受外地养老金与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七)相关补差待遇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级核算,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补差待遇、缴费补贴、代缴保费、后延缴费等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区财政按6:4分别承担。
五、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操作细则,建设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市资源规划、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严格审核被征地人员身份,建立被征地人员信息库,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在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决策部署的同时,深入研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衔接过渡措施,着力保障被征地人员权益。在确保前后待遇平衡的基础上,单独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对被征地人员待遇进行兜底保障。
《通知》调整了厦门市原有的被征地人员缴费和待遇等相关政策,请被征地人员重点关注:
一是明确对象范围。《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是限定缴费时间。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在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特别提醒: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一次性缴费。
三是保障方式灵活。一次性缴费和缴费补贴可以“二选一”。对于尚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费;也可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直接领取缴费补贴。
四是前后待遇平衡。对一次性缴费后的被征地人员,按照缴费时间、年龄等进行细分,明确各类人员享受的待遇。政策调整前后各类人员待遇基本保持平衡。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牵头制定配套操作细则,各区政府将组织开展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和缴费等工作。请全市广大被征地人员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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