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该版诊疗方案在总结前期新冠肺炎诊疗经验和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家诊疗指南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在诊断标准方面,将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作为疑似病例诊断依据之一。
该版诊疗方案,在流行病学特点的描述上,对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增加“在潜伏期即有传染性,发病后5天内传染性较强”“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
在病理改变上,对肺脏、脾脏、肺门淋巴结和骨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食管、胃和肠黏膜、睾丸等器官和组织从大体解剖和镜下表现分别进行了描述,并描述了组织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
关于临床特点,在临床表现上,增加“极少数儿童可有多系统炎症综合征(MIS-C)”,介绍了MIS-C的临床表现。在实验室检查上,增加“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IgG抗体在发病1周内阳性率较低”和可能导致假阳性的情形,以及何种情况下可通过抗体检测进行诊断等内容。
在诊断标准方面,将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作为疑似病例诊断依据之一。
临床分型上,对成人和儿童重型病例诊断标准进行了适当修改。同时,增加“重型/危重型高危人群”的判定标准,调整了成人和儿童“重型/危重型早期预警指标”。
在鉴别诊断方面,增加“儿童患者出现皮疹、黏膜损害时,需与川崎病鉴别”。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方面,增加“对于确诊病例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在抗病毒治疗方面,对试用的抗病毒药物做了简要小结。某些药物经临床观察研究显示可能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仍未发现经严格“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证明有效的抗病毒药物。建议应在病程早期使用具有潜在抗病毒作用的药物,并重点应用于有重症高危因素及有重症倾向的患者。不推荐单独使用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和利巴韦林,不推荐使用羟氯喹或联合使用阿奇霉素。α-干扰素、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联合应用)、磷酸氯喹、阿比多尔可继续试用,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疗效及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不建议同时应用3种以上抗病毒药物。
并补充了糖皮质激素治疗适应证(氧合指标进行性恶化、影像学进展迅速、机体炎症反应过度激活状态的患者)、剂量及疗程。
此外,增加“早期康复”内容,强调要“重视患者早期康复介入,针对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躯体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碍,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干预,尽最大可能恢复体能、体质和免疫能力。”增加“护理”相关内容,根据患者病情,明确护理重点并做好基础护理。强调对重症/危重症患者要“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重点监测血氧饱和度。”卧床患者要预防压力性损伤。按护理规范做好各种有创治疗、侵入性操作的护理。
关于出院标准和出院后注意事项,对于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和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的患者,如核酸仍持续阳性超过4周者,建议“通过抗体检测、病毒培养分离等方法对患者传染性进行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出院。”